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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1997修改)[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合肥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4月22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22日)废止

合肥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
 (1994年7月13日安徽省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1997年3月28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改 1997年6月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蔬菜基地的保护和管理,发展蔬菜生产,保障城市蔬菜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含郊区、蜀山镇和三县)蔬菜基地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蔬菜基地是指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定专门用于蔬菜生产的土地。
  本条例所称的蔬菜基地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指对依法划定的蔬菜基地,实行重点保护的区域。
  第四条 蔬菜基地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实行总量控制、分类保护、从严管理、兼顾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蔬菜基地面积按市区人口人均20平方米标准配置。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区人口的增加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蔬菜基地总量和保护区范围,开发新的蔬菜基地。
  第六条 蔬菜基地保护区分为一类保护区和二类保护区。一类保护区面积占蔬菜基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一经划定,十年内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二类保护区一般五年内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保护期满后,仍划定为保护区的,也按此期限实施分类保护。
  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土地、蔬菜、规划、环保管理部门会同三县、郊区、蜀山镇人民政府编制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保护区要设立标志,建立档案,明文公告,加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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