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持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牌照机动车辆的。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单处吊扣6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
(二)通过交通事故现场,拒绝协助交通警察抢救受伤人员以及运送财物的。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3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单处吊扣2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驾驶机动车辆没有携带安全考核卡的;
(二)驾驶机动车辆不按规定分道行驶的;
(三)驾驶机动车辆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
第四十八条 出租车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单处吊扣6个月以下驾驶证或者暂扣1个月以下出租车。
第四十九条 非法安装或者不按规定使用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处吊扣1个月以下驾驶证,可以并处没收非法安装的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第五十条 摩托车、正三轮机动车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6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五十一条 行人和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给予警告或处5元以下罚款。人力客运三轮车在市区道路上行驶的,处1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一个月车辆,屡教不改的没收车辆。
第五十二条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许可,擅自挖掘道路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恢复。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恢复;拒不恢复的,可以强制拆除:
(一)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损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
(二)擅自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悬挂横幅和宣传广告等物品的;
(三)擅自占用车行道、人行道、立交桥和地下人行通道堆物作业、搭棚盖房、摆摊设点、进行集市贸易的;
(四)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和要求施工或者恢复道路原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