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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1997修改)

  第二十三条 车辆行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柴油农用运输车、柴油翻斗车、柴油三轮车、正三轮机动车、拖拉机、人力客运三轮车、畜力车禁止驶入市区道路;
  (二)长途大客车、载质量二吨以上的货运机动车辆、拖挂车不得进入环城公园路以内道路行驶。长途大客车、载质量二吨以上五吨以下的货运机动车辆确需进入市区环城公园路以内道路行驶的,必须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机动车辆市区通行证。机动车辆市区通行证不得转借、涂改或者伪造;
  (三)各种货运机动车辆禁止在长江中路、金寨路(博物馆至芜湖路段)通行;
  (四)人力平板车、人力货运三轮车每天七时至十九时期间禁止在长江中路、美菱大道(南至望江路)、阜阳路、金寨路(博物馆至芜湖路段)、寿春路、蒙城路、芜湖路、明光路(长江东路至胜利路段)通行。
  因特殊情况,上述车辆确需通行时,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二十四条 公共汽车必须按规定路线行驶和规定站台停靠,不得随意变更行驶路线和停靠站点。车辆靠站必须在距路沿五十厘米以内停车,上下乘客后立即开走,不得停在站台上等客、唤客。
  小公共汽车在长江中路、美菱大道(南至望江路)、金寨路、寿春路、芜湖路、蒙城路、阜阳路(北至双岗)、明光路、胜利路、长江东路(东至当涂路),必须在公共汽车和小公共汽车站台停车,不得在上述路段任意停车上下乘客。
  单位接送职工上下班的机动车辆,必须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地点停靠。
  第二十五条 出租车在市内车流量大的主干道上必须靠边停车,设有定点停车处的在定点停车处停靠接客。禁止任意掉头、截头猛拐、逆向停车上下客。定点停靠的路段和定点停车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统一划定。
  第二十六条 非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必须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右边行驶。
  非机动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车信号时,应当停车等候,不得用从路口外边绕行的方式左转弯或者直行。
  禁止在市区道路上骑自行车带人,但车上设有安全座椅的,可以限带学龄前儿童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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