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非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驾驶员,不得驾驶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牌证的机动车辆;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驾驶员,不得驾驶地方牌证的机动车辆。
第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机动车辆驾驶员实行安全考核记分管理。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应当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安全考核卡。
第十八条 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通过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积极协助交通警察抢救受伤人员以及运送财物。对拒绝协助者,交通警察可以强制征用其车辆,并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二)横过车行道,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遵守信号规定。
(三)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互相追逐、打闹以及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第四章 车辆行驶
第二十条 同方向划有两条机动车道的,自中心线或者中心分隔带依次向右,第一条车道为小型机动车道,第二条车道为大型机动车道;同方向划有三条机动车道的,自中心线或者中心分隔带依次向右,第一条车道为小型机动车道,第二条车道为混合机动车道,第三条车道为大型机动车道。
第二十一条 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干路上行驶的车辆有先行权。
交叉路口支、干路的确认,按下列顺序依次认定:
(一)国道与地方道路交叉,以前者为干路;
(二)多车道道路(路段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与非多车道道路交叉,以前者为干路;
(三)多车道道路交叉,以车道数多的道路为干路;
(四)划有车道分界线的道路与未划有车道分界线的道路交叉,以前者为干路;
(五)通行公共汽车道路与非通行公共汽车道路交叉,以前者为干路。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辆在同车道前方车辆遇停止信号或者因故受阻时,必须依次停车等候,禁止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
值勤的交通警察出示停车示意牌或者手势停车时,任何车辆必须停车接受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