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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1997修改)

  第十六条 非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驾驶员,不得驾驶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牌证的机动车辆;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驾驶员,不得驾驶地方牌证的机动车辆。
  第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机动车辆驾驶员实行安全考核记分管理。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应当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安全考核卡。
  第十八条 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通过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积极协助交通警察抢救受伤人员以及运送财物。对拒绝协助者,交通警察可以强制征用其车辆,并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二)横过车行道,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遵守信号规定。
  (三)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互相追逐、打闹以及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第四章 车辆行驶

  第二十条 同方向划有两条机动车道的,自中心线或者中心分隔带依次向右,第一条车道为小型机动车道,第二条车道为大型机动车道;同方向划有三条机动车道的,自中心线或者中心分隔带依次向右,第一条车道为小型机动车道,第二条车道为混合机动车道,第三条车道为大型机动车道。
  第二十一条 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干路上行驶的车辆有先行权。
  交叉路口支、干路的确认,按下列顺序依次认定:
  (一)国道与地方道路交叉,以前者为干路;
  (二)多车道道路(路段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与非多车道道路交叉,以前者为干路;
  (三)多车道道路交叉,以车道数多的道路为干路;
  (四)划有车道分界线的道路与未划有车道分界线的道路交叉,以前者为干路;
  (五)通行公共汽车道路与非通行公共汽车道路交叉,以前者为干路。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辆在同车道前方车辆遇停止信号或者因故受阻时,必须依次停车等候,禁止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
  值勤的交通警察出示停车示意牌或者手势停车时,任何车辆必须停车接受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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