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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

  (四)有房地产中介服务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还应当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中介服务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等文件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的同时发给备案证明。
  第九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条件及经营服务等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向社会公布年度检查结果。
  年度检查办法和资质的评定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

  第十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房地产中介服务职业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受聘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办理注册手续,领取注册证。
  第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满的,持证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在应聘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借职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

第四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向服务对象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时,应当书面说明下列事项: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备案、年度检查的资质情况;
  (二)中介服务涉及的房地产的权属、面积、使用年限、用途、抵押、租赁、使用限制等基本情况。
  第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应当由中介服务机构统一接受委托,并与委托人签订中介服务合同。
  第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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