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
(2002年7月17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
第四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规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中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为房地产转让、抵押和租赁等活动提供咨询、经纪以及房地产价格评估的经营性服务行为。
第三条 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房地产价格评估的中介服务适用《
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
第四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可以依法组织行业协会,对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经营服务进行自律监督;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第七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中介服务机构。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不少于十五平方米的固定服务场所;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三十万元,仅从事咨询业务的,注册资金不少于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