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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02修改)[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9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发布日期:2012年3月29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1日)废止

武汉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1995年12月21日湖北省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24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01年12月26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18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速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结合、推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是指从事科学研究、开发和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使科技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坚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靠科技,科技工作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确立科技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深化科技经济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实施科教立市的基本市策。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科技知识普及工作,努力提高市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保护知识产权,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以及一切科技进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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