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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1997修正)

  经营房地产预售业务的经营者,必须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标明房屋标准的单元使用面积和分摊的公共面积。房屋峻工后的面积应与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各项内容相符;不符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退回多收的预售楼价款。
  经营者发布的售楼说明书中必须包括单元使用面积和分摊的公共面积表及平面图;房地产预售广告应当包括楼宇地点、建筑结构、竣工交付时间、售价等内容。

第三章 消费者组织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委员会除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十二条规定的职能外,并履行下列职能:
  (一)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等进行调查、比较、检测、分析,并公布结果;
  (二)要求经营者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消费者权益,监督有关行业组织拟定格式合同的内容;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二十三条 消费者委员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可以就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事项对公用事业、企业或者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消费者委员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经营者不得引用消费者委员会发布的调查、检测、比较、分析报告的内容作商业性广告宣传。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五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向消费者委员会申请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向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的,消费者委员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
  消费者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开始调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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