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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1997修改)

第三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接受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律师事务所的形式分为法人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自批准之日起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八条 设立法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三名以上具有三年律师工作经历的执业律师;
  (二)有事业编制;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四)有不少于三十万元人民币的开办经费。
  法人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三名以上辞去现职、具有五年律师工作经历的执业律师;
  (二)有自己的名称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有不少于二十万元人民币的开办经费。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等学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
  (二)辞去现职,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不少于五年;
  (三)以律师个人的姓名作为律师事务所的名称,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四)有不少于十万元人民币的开办经费。
  个人律师事务所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十一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市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从业律师的名单、简历、律师资格证书、律师执业证书及复印件;
  (三)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
  (四)律师事务所章程;
  (五) 资金证明
  (六)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七)批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对于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出具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意见书,同申请文件一并报送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申请人收到批准设立的通知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持批准通知书到市司法部门领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并向市律师协会申请登录。律师事务所登录后,可以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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