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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1997修改)

  (三)取得律师资格的离休、退休人员,要求以特邀律师身份从事律师工作的。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内不能以律师身份独立执业。
  第九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经国家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要求以律师身份执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申领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向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执业申请,市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申请人的执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市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核意见和签发的律师执业证书后,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准予执业通知书。
  市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核准意见和签发的律师执业证书后,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准予执业通知书。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执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并向市律师协会申请登录。
  第十二条 申请登录的人员,应当向市律师协会递交下列文件:
  (一)登录申请书;
  (二)准予执业通知书和律师执业证书及复印件;
  (三)律师资格证明;
  (四)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
  (五)从事专职或者兼职律师工作所需证明;
  (六)申请执业的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有关证明。
  第十三条 市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市律师协会对执业律师每年进行年审、注册。律师申请年审、注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审、注册申请书;
  (二)居民身份证、律师执业证书的复印件;
  (三)年度工作总结;
  (四)纳税凭证和缴交年审费、注册费、会员费的凭据;
  (五)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文件。
  缺少上述文件,应当自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补交,否则不予年审、注册。
  第十四条 律师因歇业、被辞退、调离律师工作岗位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业的,应当到市律师协会注销登录,向市司法行政机关交回律师执业证书。拒不交回的,市律师协会迳为注销登录。
  第十五条 律师名簿的登录、更换、注销,应当由市司法行政机关与市律师协会在指定的报刊上联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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