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
(三)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四)处罚违反工程质量规定的行为,处理工程质量事故;
(五)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六)组织评选优质工程;
(七)推广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区主管部门履行前款第(二)、(三)、(四)、(五)、(七)项职责。
第九条 特区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由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质监机构在同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代表主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参与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监督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构配件生产单位严格执行技术标准;
(二)对在建工程进行现场质量抽检;
(三)负责隐蔽工程的验收;
(四)核验工程质量等级;
(五)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和优质工程评选;
(六)协调解决工程质量争端,参与处理工程质量事故;
(七)对违反工程质量规定的行为,责令停工,限期改正,并可提请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八)参与建筑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质量鉴定。
第十条 质监机构必须按国家规定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和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实验室认可(计量认证),方可承担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工程质量监督员、检测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岗位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责任鉴定应当由质监机构负责,其鉴定结果可以作为调解和处罚的依据。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十四日,建筑构配件生产单位在投产前十四日,必须到质监机构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提供有关资料,接受质量监督。
质监机构应当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指定负责该项工程或者项目的质量监督员,并书面通知受监督单位。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工许可证。
第三章 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一节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并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中必须有质量条款,明确质量责任。
一个单位工程需要几个设计或者施工单位承包的,应当明确总承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