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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2修改)[失效]

  第三十条 城市垃圾、渣土、粪便消纳处理场所的建设,应符合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并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单位和个人自行清运垃圾,使用消纳处理场所的,按规定的标准缴费。
  第三十一条 多层和高层建筑应修建垃圾贮存设施和清运车辆通道。管理责任人应加强维护,保持设施完好和通道畅通。
  城市居住区或人流密集地区,应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设施。
  第三十二条 按城市规划建设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移动;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还建方案,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管理职责 

  第三十三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
  市、区县和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必须加强领导,保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目标的完成。
  第三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
  (三)对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和负有环境卫生责任的单位、个人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监督;
  (四)对市容环境卫生(含公共水域)及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实施管理;
  (五)领导市容环境卫生监察队伍;
  (六)受理市民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的投诉和举报;
  (七)查处违反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的主要职责是 :
  (一)宣传和执行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对街巷、居住区等地方的市容环境卫生及小型环卫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实施管理; 
  (三)组织落实“门前三包”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督促单位和居民搞好市容环境卫生;
  (四)依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职权,查处违反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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