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1997修正)

  (二)对本省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换代有明显促进作用的;
  (三)其产品能外销或者替代进口的;
  (四)生产工艺和制造技术属国际先进或者国内急需的;
  (五)有利于本省或者国内某行业、某种产品赶上世界先进水平的。
  第二十九条 开发区允许投资者以技术作价入股举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技术作价入股的,技术股本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0%,并有相应的现金或实物作投资股本。
  第三十条 开发区可设立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高新技术的引进、开发、消化和吸收。

第五章 优惠待遇

  第三十一条 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按规定享受国家和本省的有关优惠待遇外,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惠待遇。
  开发区内的国内企业,除减税和免税必须经过批准外,可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三十二条 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从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五年。
  第三十三条 开发区内的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从开始经营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二年。
  第三十四条 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由外经贸部门确认,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先进技术企业,由外经贸部门确认。凡确认的年度,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第三十五条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国务院批准的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应征所得税的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更多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