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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2修正)

  第四十条 运输信息服务经营者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对因信息误差造成车辆空驶和运输延滞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车辆检测站是独立的、社会化的经济实体。设置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站应当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管理。
  检测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以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检测,如实出具检测报告,保证检测结果准确。
  检测站的检测设备由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检定。
  第四十二条 运输车辆检测站实施检测的范围包括:
  (一)对在用车辆进行技术检测;
  (二)对维护修理的车辆进行质量检测;
  (三)对车辆改装、改造以及相关的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和科研成果等进行项目检测;
  (四)受公安、环境保护、商检、技术监督等部门和保险机构的委托,对车辆进行专项检测。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规划,按规定审批,进行行业管理。
  驾驶员培训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实施。
  第四十四条 报考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应当接受机动车驾驶学校的培训。经培训合格的学员,持培训合格证向公安机关申请考试,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以其他方式掌握驾驶知识与技能的人员,可以向机动车驾驶学校申请考试。经考试合格的,发给培训合格证。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车辆维护修理人员的技术等级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核发技术等级证书。

第九章 价格、规费和票证

  第四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道路运输价格和收费的有关规定;允许自行定价的,由道路运输经营者按照物价、交通部门核定的价格范围和幅度自行定价,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缴纳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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