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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2修正)

  (一)持开业申请和有关资料,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开业;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开业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开业资格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经营许可证;
  (三)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第八条 从事经营性出入国境及港澳地区道路运输的,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逐级上报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合并、分立、迁移、或者变更经营范围,应当报原批准经营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歇业,应当在歇业之日前三十日以上向原批准经营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歇业申请,经审查同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并予以公告后,方可歇业。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权可以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由客货道路运输经营者对道路运输经营权有偿、有限期使用。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年度审验,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
*注:本条中关于“道路旅客运输业户的年度审验”、“道路客运班线(含高速公路客运班线、旅游班线等)的年度审验”、“汽车客运站年度审验”、“道路货物运输业户的年审”、“道路运输货物装卸业户的年审”、“汽车维修业户的年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年审”、“汽车维修检测从业人员上岗证的年审”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一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22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22日)废止。

第三章 运输车辆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在营运前到车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领取道路运输证,并随车携带。
  运输车辆过户、转籍时,应当到原发证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接受技术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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