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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私营企业条例(1997修改)

  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申请破产,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还债程序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进行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的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出具虚假证明和采取其他手段,使私营企业登记注册为“国有”、“集体”企业。
  第二十九条 在登记管理中,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发现下级登记主管机关有不正当登记行为时,应当责令其纠正。

第四章 私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享有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的出资者,按其在企业资本额中占有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可以依法转让,依法享有财产继承的处置权。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的出资者,对其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权,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依法享有财产继承的处置权。
  第三十一条 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核准登记的字号、名称和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二)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自主经营;
  (三)向银行申请贷款;
  (四)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生产经营;
  (五)决定企业机构设置,依法自主用工;
  (六)依法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七)依法自主决定利润分配;
  (八)依法订立、履行、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
  (九)依法决定企业产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国家定价部分除外);
  (十)申报国家科研课题、开发项目;
  (十一)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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