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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私营企业条例(1997修改)

四川省私营企业条例
 (1994年7月2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2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对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促进私营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由私人投资形成、属私人所有,雇佣劳动力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依法登记注册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私营企业雇工人数和注册资本的最低标准,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根据不同行业情况作具体规定。
  第三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私营企业的开办、经营、监督管理等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私营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把发展私营经济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私营企业参与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促进多种经济成份长期共同发展。按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生产型、科技型、外向型私营企业,鼓励私营企业开展对外贸易活动。
  第五条 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私营企业职工依法组建工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 私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第七条 私营企业可以下列基本形式组建:
  (一)独资企业;
  (二)合伙企业;
  (三)有限责任公司。
  第八条 独资企业是指一人出资经营,其出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 合伙企业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协议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经济组织。
  合伙企业应当有合伙书面协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出次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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