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第四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涉嫌犯罪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采取逮捕、刑事审判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需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是否许可。对现行犯依法拘留的,执行拘留的机关事后应当立即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由主任会议许可,并提请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确认。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或联组会议上发言,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第四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一般采用举手方式,也可以采取无记名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十四条 对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撤职,个别代表的补选和罢免,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逐人表决。对辞职请求和其他人员的任免、撤职,采用举手方式表决。
第四十五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九章 议定事项的办理
第四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通过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省级主要新闻单位于通过的当日或次日予以公布。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及公告,《河北日报》、《河北经济日报》于通过的十五日内予以公布。
第四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公布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通知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有关单位执行,并于闭会后的三十日内,以常务委员会的名义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