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议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将开会日期、地点、建议会议议程等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地方性法规草案、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草案及有关资料和工作报告,由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部门在会前十五日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二条 受主任会议委托,常务委员会的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会前围绕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会议议题的审议作必要的准备。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二)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部门负责人,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
(三)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
(四)根据需要邀请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五)主任会议决定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必要时召开联组会议。
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和工作报告,分组或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各项议题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由会议秘书处编写会议简报,印发与会人员和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事记录,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归档备查。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
第十八条 下列机关和人员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一)主任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