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治、经济、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环境与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审查和批准省本级决算;
(七)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监督;
(八)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
(九)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听取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十)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规章;
(十一)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二)任免、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和接受辞职的事项;
(十三)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缺代表的补选和个别代表的罢免;
(十五)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召集和代表大会授权事项的受理;
(十六)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十七)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依法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必须请假。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由主任会议进行准备。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后,及时召开主任会议,确定举行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时间,根据常务委员会各工作部门的建议,初步拟定会议议题。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再次召开主任会议,对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报请批准的法规,常务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组织的重点执法检查、视察、调查、评议和个案监督的工作报告等进行初步审议,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提出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