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发布日期:2004年3月25日 实施日期:1988年7月2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7月2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4月2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和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密切联系代表和群众,实事求是,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由其组成人员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议事权限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省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三)制定、修订、废止和批准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