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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97修改)[失效]

  各级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设立教育基金,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
  第二十六条 市、区政府应从每年的城市维护费、基本建设投资、机动财力中拨出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城乡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乡(镇)财政收入应逐年增加对于义务教育的投入。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民族乡实施义务教育,在经费方面给予帮助。
  第二十八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和个人集资办学或捐资助学。
  建有财政所的街道办事处和有经济收入的村,也应从财力上支持本辖区办学。
  第二十九条 财政拨款和多渠道筹集的教育经费。由有关部门及时拨给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教育部门要严格按财经制度管好、用好教育经费;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学校收取的杂费,全部留给学校主要用于教学和弥补学校办公经费。
  第三十一条 禁止社会各方面向学校和学校向学生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第五章 教师队伍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教师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教育事业,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教书育人,品德高尚,为人师表。
  有计划地使初级中学、小学教师分别达到高等师范专科、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水平。
  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对合格教师颁发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切实办好师范专科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市、区教师进修院校,并采取定点招生、定点分配的办法,为民族乡和边远乡培养培训师资。教师培训工作,由市、区分级负责。
  提倡和鼓励教师在职自学。
  第三十四条 师范和其他院校按计划分配任教师的毕业生,必须服从分配,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抽调、借用中、小学合格教师改任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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