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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97修改)[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04)(发布日期:2004年6月8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8日)废止

贵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1991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1997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暂行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义务教育是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民教育。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儿童、少年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把德育放在首位,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义务教育可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含初级中等职业教育。下同)两个阶段。
  全市到2000年基本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
  (一)南明区、云岩区到1995年,白云区到1996年基本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
  (二)花溪区、乌当区、小河镇到1995年基本实现初等义务教育,2000年基本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
  (三)清镇市、息烽县、修文县、开阳县至2000年基本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
  第五条 义务教育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实施义务教育的领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经常工作,计划、财政、规划、城建、工商、劳动、人事、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促进义务教育的实施。
  第六条 城区以区为单位,工矿区、郊区以乡(镇)为单位,分地区、有步骤地实施义务教育。达到规定标准和要求的区、乡(镇),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报,经检查批准后,依法宣布实施相应年限的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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