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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民办全日制中小学管理条例(1997修改)[失效]

  (一)有组织机构、办学章程和发展计划;
  (二)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三)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必备的教学设施、设备。中等、初等职业学校还应有实习场地、场所;
  (四)有专职校长或副校长。专职校长或副校长须具备与学校性质相应的学历资格和学校行政管理能力,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忠于教育事业,能坚持学校日常工作;
  (五)有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农村民间办学的条件,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参照前款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必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办学申请书,同时交验第七条规定的办学条件有关证明材料。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办学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 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申办全日制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申办全日制小学、初等职业学校,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公告。
  第十条 民办学校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若需要变更校名、校址、校长、隶属关系,增设专业,开设分校,应当事前书面呈报原审批部门核准;若需变更类别、层次,须经有批准权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要求停办,必须在停办前6个月,向原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和停办方案。经同意后,在教育行政部门的协调、指导下,完成学年度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妥善安置尚未毕业的学生,依法清理学校财产、债权债务。达到以上要求,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办理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必须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时数,完成规定课程的教学内容,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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