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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民办全日制中小学管理条例(1997修改)[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8日)废止

贵阳市民办全日制中小学管理条例
 (1996年1月12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1997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支持民间办学,发展我市教育事业,加强对民办全日制中、小学的管理,保障其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自筹资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面向社会招生、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中学、小学,中等、初等职业学校。
  前款规定不含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境)外组织或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学校及农村民办公助的学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间办学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市民间办学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民间办学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其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间办学工作。
  计划、劳动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民间办学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对于民间办学成绩显著的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申办

  第七条 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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