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1996修改)[失效]

  第四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员工的聘用或解聘,由企业依法自行决定。外商投资企业与员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外商投资企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聘用期内,未经董事会或其决策机构同意,任何单位不得调动。
  第四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确定员工的工资水平、工资形式、津贴及奖惩制度等。

第十章 其他

  第四十六条 外商的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再合营,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在25%以上,经申请批准,可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惠。
  第四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员工,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涉外饭店食宿和在医院就医,凭对外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用人民币结算,并按国内公民同质同价对待。
  第四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安装、租用电信设施,邮电部门应优先办理,安装费用和国内电信费用的收费标准等同国有企业,以人民币计收。
  第四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派人出国考察、推销等,其出国手续由企业直接向省对外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及其随行眷属因商务活动需要多次出入境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在一定期限内可多次出入境的证件。
  第五十条 外国的投资者,可委托在大陆的亲友为代理人,参加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
  外国投资者可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购买自用住宅,并可转让和继承。
  第五十一条 对引荐外资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可向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行政管理机关申诉和举报,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按本条例执行。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