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1996修改)[失效]

  凡企业出口产品产值占当年企业产值50%以上的,在规定的免收场地使用费期满后,经企业申请,有关部门审核,当年可减半计收场地使用费。
  第三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场地使用费,可计入企业生产成本。
  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场地使用费后,免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税。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工业用地、综合用地和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八章 生产经营

  第三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水、电、气供应,纳入各地区计划。收费标准与当地国有企业同等对待,交纳人民币。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使用原有电网,也可以申请架设专用线。凡架设输电专用线的,保证供应生产用电。
  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所需原辅材料,可以自行在国内外采购,也可以通过物资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供应。
  第四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建设工程及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均可向开户银行申请贷款。经有权机关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发行三年期以下的企业债券。
  第四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货物运输,铁路、公路、水运和民用航空部门按国有企业同等对待,统筹安排。

第九章 劳动人事

  第四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行确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所需的工人、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由企业自主招聘。需要跨地区招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各单位应予支持,允许流动。外商投资企业要为中方职工建立待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并在劳动保护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聘用国家分配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也可以聘用留学回国人员。外商投资企业如需聘用应届毕业的大中专生、研究生,应向省人才交流中心提出申请,列入国家分配计划。
  被聘用到外商投资企业的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应届毕业的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其人事档案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管理。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