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外国投资者的资格证明和资信证明;
(四)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十条 申请名称核准登记应提交投资者的资格证明、资信证明和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还应同时提交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书。
第十一条 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报合同、章程应提交下列文书:
(一)合资、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署的合同、章程及其附件;
(二)合资、合作各方的资格证明和资信证明;
(三)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书;
(四)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各方的委派书;
(五)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兴办外资企业申报章程应提交下列文书:
(一)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署的章程;
(二)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委派书或法定代表人名单;
(三)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四)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 申请工商登记注册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公司(企业)住所证明、企业章程和批准文书。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还应提交合同和董事会成员及正、副总经理的任职文件。
第十三条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手续。
第四章 物资进出口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机器设备、生产用车辆(指运输用货车、特种车和客货两用车)、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领进口许可证,由海关实行监管,并依法接受进出口商品检验后,海关凭进出口商品检验合格证明、批准成立企业的文书、合同或进出口合同验放。
第十五条 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免领进口许可证进口的物资,只限于本企业自用,未经海关批准,不得在国内转让出售。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常驻人员在取得长期居住证件后,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向海关申请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免领进口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