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
(1992年12月1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10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6年12月24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投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四川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
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以其他形式进行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保护。
外商投资企业的一切活动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 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凉山州、甘孜州、阿坝州、黔江地区等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投资。
鼓励外国投资者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开发区、旅游开发区投资。
第五条 鼓励外国投资者投资于下列项目:
(一)农业综合开发和使用新技术的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
(二)林业开发;
(三)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
(四)能源建设和节能;
(五)交通运输基础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