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朝鲜族教育,扫除文盲,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在城市要逐步普及以职业技术教育为主的高中阶段教育,办好中等专业教育,培养各类朝鲜族人才。
第四十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朝鲜族教育发展规划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以实施,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朝鲜族教育工作。
第五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第五十一条 上级国家机关关于教育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延边朝鲜族教育实际情况的,自治州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五十二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基本教育制度,加强对朝鲜族教育的督导和评估工作。
第五十三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充分调动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兴办多形式、多层次的职业技术教育。
第五十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把朝鲜族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作为本地区教育工作的重点,加强管理。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模范执行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