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朝鲜族学校的图书室(馆)人均藏书量、图书报刊种数、阅览室库位占在校生总数的比例、工作人员数等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章 教师
第二十八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大力加强新师资的培养和在职教师的培训,努力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朝鲜族教师队伍。
第三十条 朝鲜族学校的教师都要具备国家规定的取得教师资格的相应学历,并逐年提高小学和初中教师中具有专科和本科学历者的比重。
第三十一条 在朝鲜族学校任教的教师要熟练地掌握现代朝鲜语言文学,同时要兼通汉语文。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省规定的民族学校人员编制标准,配齐教师和教学辅助人员,并努力提高朝鲜族学校办学效益。
第三十三条 各办学单位应当有计划地解决城乡教师的住房和其他社会福利方面的问题,对边境地区和边远山区教师应当予以补贴。
第六章 朝鲜族教育科学研究
第三十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朝鲜族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加强教育科学研究机构和教育学会,建立一支专、兼职研究人员相结合的教育科学研究队伍。
第三十五条 教育科学研究机构必须明确科研方向和科研任务,教育科研必须为本地区的教育改革与发展服务。
第三十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积极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和教育改革实验成果,努力推进朝鲜族教育的现代化进程。
第七章 教育经费
第三十七条 朝鲜族教育事业费和教育基本建设投资,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建设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辅之以教育税费、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校办产业收入、社会捐资、集资和设立教育基金等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确保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