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自治州内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进行党的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教育,引导学生逐步树立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发扬民族团结的优良传统。
第十九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教委颁布的课程计划,结合朝鲜族教育的实际,确定朝鲜族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的课程计划,并报经上级教委批准实施。
朝鲜族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都必须严格执行自治州确定的课程计划,不准擅自加以变动。
第二十条 朝鲜族学校应当用规范的朝鲜语言文字授课;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除了以朝鲜语言文字作为教学用语之外,还可以用汉语文授课。
在基础教育阶段,首先要加强朝鲜语文教学,同时也要加强汉语文教学及外国语教学,使学生兼通朝、汉“双语”,并为学习使用多种语言文字奠定基础。
第二十一条 朝鲜族学毕业生报考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大专院校时,可以用朝鲜语言文字答卷。用朝鲜语言文字答卷的学生,语文考试应当包括朝鲜语文和汉语文。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境内的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大专院校招生时,按有关规定,要优先招收朝鲜族学生;毕业生的分配优先满足自治州的需要。
第四章 教学用图书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建立、健全朝鲜文教学用图书的编辑、出版、发行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朝鲜族学校所采用的自编教材、编译教材和翻译教材,应按照《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遵循思想性、科学性、可接受性的原则,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并充分体现延边朝鲜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要求。
第二十五条 朝鲜族学校的各科教材都必须根据课程计划配齐教学大纲、教科书、教学参考书、教学用挂图、辅导材料等教学用基本图书。
朝鲜文教学用图书出版发行部门,切实保证教材的质量,并保证按时供应。
第二十六条 朝鲜族学校必须使用国家教委、省教委和州教委许可的教学用图书,不得擅自使用非经许可的图书、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