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坚持教育改革,优化教育结构,推进经济、科技、教育相结合,逐步建立、健全具有中国朝鲜族特色的教育体系。
第八条 自治州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和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办学形式
第九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实行以各级人民政府办学为主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等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逐步建立多种层次、多种类别、多种形式办学的新格局。
第十条 朝鲜族基础教育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行村、乡(镇)、县(市)、州四级办学和乡(镇)、县(市)、州三级管理的体制。
厂矿企业办的学校和部门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实行部门主管,所属行政区教委统管的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自治州内设立朝鲜族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师范学校(以下简称朝鲜族学校)。
第十二条 朝鲜族人口在当地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低的地方,单独设立朝鲜族学校有困难的可以举办民族联校,设立朝鲜族班。
第十三条 自治州根据培养目标、专业设置、学科内容、学生来源,可以单独设立朝鲜族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也可以设立多民族联合学校。
第十四条 因行政管辖地区不同,学生不能就近入学的地方,经办学单位协商,县(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跨行政管辖地区联合办学,实行村联办或乡联办。
第十五条 居住分散、学生走读困难、民族班额不满的边境地区和边远山区,举办以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朝鲜族小学和中学。
第十六条 外籍团体或友好人士经批准可以在自治州境内以捐资助学、合作办学等形式举办幼儿园、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教育制度。
第三章 朝鲜族文化传统教育
第十七条 朝鲜族学校必须重视朝鲜族文化传统教育。特别要加强朝鲜族的语文、历史、音乐、舞蹈、体育、美术等学科教学和民族传统美德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