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001修改)[失效]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模范遵守本条例,在文化市场的经营和管理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 凡违反本条例,由文化市场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或表演的,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全部违法收入,并处以1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未经文化市场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同意或向其备案,文化娱乐场所擅自废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增加、变更经营项目、扩大经营范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没收违法所得,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吊销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和第三十一条规定,利用色情宣传招揽观众,点播(放)、点奏(唱)国家明令禁止曲目,设置封闭式包厢,进行色情服务,使用有淫秽、色情图像的游戏卡(带),利用营业设备赌博、变相赌博和非文明健康表演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违反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项、第(八)项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违反第十四条第(三)项、第(七)项、第十五条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违反第十四条第(六)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5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500元的,并处2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八)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取得许可证即从事营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没收并销毁违法出版的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至10倍的罚款;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