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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001修改)[失效]

  第二十七条 凡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必须向县以上文化市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临时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方可演出。
  第二十八条 省内单位或者个人来我市进行营业性演出和时装表演的,须持所在地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发放的有关证件,到演出地县以上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办理《临时演出许可证》后,方可演出。
  省外单位或者个人来我市进行营业性演出和时装表演,须持所在地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发放的有关证件和吉林省文化行政部门的批准证件,到演出地县以上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办理《临时演出许可证》后,方可演出。
  第二十九条 营业性演出场所不准接待无《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临时演出许可证》的演出团体的演出活动。
  第三十条 凡从事营业性时装表演时,须经文化市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演出证》或者《演员证》后,方可进行时装表演。
  举办时装表演的,须向县以上文化市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三十一条 各类演出活动须文明健康,严禁进行低级、庸俗的表演。

第六章 其它有关文化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凡从事下列文化经营活动的,必须经当地县以上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到有关部门办理其它营业手续后,方可经营。
  (一)营业性文化艺术展览、培训、讲座;
  (二)国家允许进入市场的美术作品、文物、古玩的经销;
  (三)电影的发行和营业性放映;
  (四)营业性文化、艺术咨询及其它文化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电影的发行放映管理和国家允许进入市场的文物的管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凡从事各类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必须明码实价,不得欺骗、引诱、强拉顾客参加娱乐活动。
  第三十五条 各级文化市场主管部门每年对文化娱乐经营场所进行一次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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