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2修改)

  禁止擅自打开消防栓取水。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产权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设备的管理,做好养护和维修,减少漏水损失。用水单位的公共用水设施应当有专人管理维修。
  责任单位接到供水管道、阀门等漏水的报告后,应当在于24小时内抢修完毕。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修复的,必须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向用户说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 超计划加价水费应当专项用于开展城市节约用水工作、自来水设施建设和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每年按20%的比例提取用于有明显社会效益的节约用水技术改造项目、科研项目和支持经济效益明显的节水技改项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一)节约用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因供水或者用水设施、设备、器具失修、失养造成跑、冒、滴、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浪费水量的水费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三)设备、空调冷却用水直接排放或者使用明令淘汰用水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浪费水量的水费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四)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包费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每户每月浪费20吨水计,对该单位处以水费10倍罚款。
  (五)未按规定维护、更新、改造节约用水设施造成用水浪费或者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扣减10%-30%的年度计划用水指标,并处以浪费水量的水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六)未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测试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扣减10%-30%的年度计划用水指标,并处以3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浪费用水或者发现浪费用水不及时整改,情节特别严重的,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二十八条 城市供水企业接到供水管道漏水报告后,不及时组织抢修告成浪费水的,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浪费水量的水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