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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7修改)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包括原料配方、工艺流程、技术决窍、设计资料、管理方法、营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
  第十八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二)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表示或不予公开;
  (三)将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与没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同时投放市场,或者将有不同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同时投放市场;
  (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质次价高商品由监督检查部门根据检查或者消费者的投诉,并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确认;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依照市场同期同类商品的质量、价格予以确定。
  第二十条 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同一奖券具有两次以上获奖机会的,最高奖数额之和不得超过五千元。以实物或其他形式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价格折算金额。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二十二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
  (一)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使用其提供的或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销售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二)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或者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三)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
  (四)对不接受其不合理要求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加收费用;
  (五)其他限制竞争行为。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被授予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经营者销售商品的范围、方式、对象、数量;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不得采用设立关卡、提高检验标准、增加审批手续等手段,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涉及国计民生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购销进行限制;以及为防止疫情、病虫害传播临时限制特定商品在地区间的流通,不属前款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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