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第一款所称的其他方法是指下列行为:
(一)对商品作虚假的现场演示或说明;
(二)在经营场所对商品作虚假的文字标注、说明或者解释;
(三)伙同或指使他人冒充顾客作诱导;
(四)张贴、散发、邮寄虚假的商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
(五)通过大众传播媒体作虚假的宣传报道;
(六)其他虚假宣传行为。
第十三条 经营者未经权利人授权不得以“特约经销”、“指定经销”、“总代理 ”、“特约修理”或者其他类似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方式进行价格欺骗:
(一)谎称降价;
(二)谎称赔本销售、进价销售、清仓销售、搬迁销售、歇业销售、最低价销售;
(三)在明示的价格之外增加收费。
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以还本销售形式从事经营活动。
前款所称还本销售,是指经营者承诺在购买者购买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返还购买者所购商品价款的销售方式。
第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给予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前款所指其他手段,包括旅游度假、房屋装修、提供住房使用权等使对方受益的手段。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第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以获取、使用、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为目的,以高薪或者其他优厚条件聘用掌握、了解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人员。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