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未成年人既有受教育、娱乐、休息和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检举、控告的权利,又有维护国家、集体荣誉和利益,遵守社会公德和遵纪守法的义务。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关心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应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言行和适当的方法影响、教育和管束未成年人。应当创造适宜的环境,保证未成年人正常的学习、娱乐和休息。
第十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关心、引导未成年人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不得让未成年人观赏、阅读不健康的视、听读物和进入不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
第十一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关心未成年人青春期生理、心理变化,及时予以指导。
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
第十二条 父母离婚,七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有选择抚养方的权利。未取得抚养权的一方要继续履行抚养义务,不得推卸抚养责任。
第十三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关心生理上有缺陷的未成年人,要为其积极治疗,努力帮助其康复。
不得虐待生理上有缺陷的未成年人。
第十四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保障未成年人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保证适龄未成年人接受法律规定的义务教育。
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不得使未接受完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弃学经商、做工、务农或从事其他不适合未成年人的劳动。
第十五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教育未成年人遵纪守法。
对有逃学、逃宿、早恋、吸烟、酗酒等行为的未成年人,应耐心教育,予以制止;对有聚众赌博、打架斗殴、吸毒、卖淫、嫖娼等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协助有关部门予以矫治。
不得纵容、教唆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和包庇其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