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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1997修改)[失效]

  第六条 国有企业以房屋建筑物、设备、场地、资金等有形国有资产或以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与外商进行合资、合作经营的,应当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确认和办理产权登记后,方可签订合资、合作经营合同。
  第七条 工商、税务、财政、计划、经贸、劳动、人事、环保、卫生、消防、统计等部门,应按各自的法定职责、办事程序和时限,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监督、指导和服务,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 申办合营企业需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正式文件:
  (一)设立合营企业的书面申请;
  (二)项目建议书及批文;
  (三)合营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文;
  (四)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章程;
  (五)工商管理部门对该合营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六)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表、法定代表人证明、外方个人投资仅需身份证(复印件);
  (七)外方的银行资信证明;
  (八)合营企业董事会名单;
  (九)进口设备材料清单;
  (十)国有资产评估书、确认书(中方为国有企业)或产权界定书(中方为股份企业、集体企业);
  (十一)征用土地或租用场地证明;
  (十二)环保部门意见(涉外环境保护项目);
  (十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九条 申办外资企业需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正式文件:
  (一)设立企业的书面申请;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该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三)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外资企业章程;
  (六)公司登记注册证明、营业执照和投资者身份证,个人投资仅需身份证(复印件);
  (七)银行资信证明;
  (八)征用土地或租用场地协议;
  (九)环保部门意见(涉及环保项目);
  (十)董事会名单(身份证复印件);
  (十一)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条 特殊行业或者涉及进出口许可证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项目主办单位在报批前申报各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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