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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1997修改)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八条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制定本单位的园林绿化规划,积极发展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创建园林式单位。
  第九条 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

  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包括:发展目标、布局、规模、树种、育苗规划、园林绿地定额指标和近期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布局,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二条 全省城市园林绿化的指标是:2000年城市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三平方米。远期目标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七平方米。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占新建、改建、扩建用地总面积的规划指标为:
  (一)旧城改造区、城市主干道以及城市商业区的大中型商业和服务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二)工矿区企业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新开发建设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大型公共建筑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新开发建设区内的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一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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