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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1修改)

  (一)承担县以上重点建设工程、科研项目的主要责任人和业务骨干,尚未完成项目任务,所在单位不同意离职的。
  (二)从事或曾经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尚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三)国家规定有最低服务期限,尚未期满的。
  (四)正在依法立案接受审查的。
  (五)尚未解除聘用合同或未正式办理辞职手续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自行择业应聘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五条 应聘人员离开原单位时,不得擅自带走原单位的职务科研成果、技术资料等,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损害原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国家出资培训的人员要求到人才市场流动或应聘,原工作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单位出资培训或有偿引进的人才应聘到外单位的,应按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人才应聘中发生人事争议的,接管辖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人才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机构的,责令停止非法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 000元至20 000元罚款。
  (二)违反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人才中介机构超越业务范围进行经营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1 000元至2 000元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其《许可证》。
  (三)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四)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人才交流会的,责令停办,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2 000元至5 000元罚款。
  (五)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刊播招聘人才广告的,分别对用人单位、广告经营者和刊播单位处以广告费用2倍至3倍罚款。
  (六)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欺骗手段招聘人才或招聘考试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并处2 000元至10 000元罚款;招聘中巧立名目乱收费的,由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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