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市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审查合格的,颁发《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三)领取《许可证》后,到工商或编制部门办理手续。
人才中介机构需要变更或撤销的,应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九条 人才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提供人才供求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办理人才求职登记和推荐。
(三)接受委托举办人才招聘活动。
(四)组织人才培训。
(五)组织智力交流。
(六)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的人才中介机构,还可以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资格考评、出国政审、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人事代理、聘用合同鉴证以及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 人才中介机构应在服务场所公开其服务内容和程序,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人才招聘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公开招聘人才,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一)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招聘。
(二)通过人才交流会现场招聘。
(三)通过传播媒介刊播广告招聘。
(四)通过人才信息网络查询招聘。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人才中介机构举办面向社会的人才交流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必要的场所、人员和服务设施。
(二)有完善的组织方案和安全措施。
(三)符合举办者的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 人才中介机构举办面向社会的人才交流会,应持《许可证》及申请书按管辖到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举办以大中专毕业生供需洽谈为内容的人才交流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通过传播媒介刊播广告在全市范围内招聘人才,须经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县(市)区范围内刊播广告招聘人才须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办理手续时持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机关、事业单位编制批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