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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1997修改)

  (一)损毁水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违法砍伐水工程防护林木;
  (三)在堤坝上垦植、铲草、放牧;
  (四)在报汛线路上搭接广播线;
  (五)未经批准修建建筑物;
  (六)进行爆破、打井、筑坟、采石、取土和挖沙;
  (七)在水库、渠道水域、滩地倾倒垃圾、废渣和尾矿矿渣。

第五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组织编制本辖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规划,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供水管理单位应当编制供水计划,加强对用户用水情况的检查。
  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城市节约用水规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第二十七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应按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申请取水许可。从地下取水的,应事先征得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从城市地下取水的,还应同时征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已建成或正在建设的取水工程应补办取水许可证。
  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和其他少量取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
  全省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的步骤、范围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八条 持有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持证人)有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持证人必须在取水地点装置量水设施,经核发取水许可证的部门或者其指定的单位验收合格方可取水。
  持证人不得随意改变取水许可证规定的取水位置和取水方式。
  第二十九条 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征收水资源费。征收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制定。
  第三十条 水资源费由征收机关上交同级财政,列收列支,专项管理,必须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涵养保护和规划管理。
  第三十一条 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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