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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1998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11月25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1993年8月21日四川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定居的归侨和华侨、归侨在四川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与华侨、归侨有五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第三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依法确认;与华侨、归侨有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其侨眷身份的认定,须由公证机关出具扶养公证。
  华侨、归侨去世后,其国内眷属依法确认的侨眷身份不变。
  依法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华侨、归侨解除扶养关系的,其侨眷身份自行消失。
  第四条 归侨、侨眷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侨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负有督促检查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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