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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1997修正)

  禁止任何学校或教职工,向学生及家长摊派或索取财物。
  第三十七条 出版、发行等有关部门要保证义务教育用书。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编写、出版、销售各种中小学生学习参考资料。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学生中传播淫秽书刊物品以及进行其它毒害学生思想的活动。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封建迷信、宗教活动妨碍义务教育的实施。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九条 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按财政管理体制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应以上一年的财政拨款核定的预算数为基数,以高于当地本年度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速度逐年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年有所增长。
  第四十条 各级地方机动财力应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义务教育专项补助费,并对偏远地区、贫困地区的少数民族地区给予特殊照顾。
  乡财政收入,应主要用于义务教育事业。
  第四十一条 小学和初级中等学校的经费预算定额、教师编制、校舍及教学设备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定。
  第四十二条 城乡教育事业费附加,按国家规定征收,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十三条 国家拨给的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资金、边疆建设事业补助费、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要安排一部分用于义务教育。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所需基本建设投资,采取地方拨款、群众捐资相结合的办法筹集。
  第四十五条 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投资,以乡(镇)、村自筹为主,各级人民政府对经济困难的地方,酌情予以补助。
  农村集镇建设规划应包括义务教育设施,所需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省有关规定负责筹集。
  第四十六条 教育事业费预算每年由各级财政部门核定后,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掌握使用。教育行政部门要管好、用好,不得克扣、侵占或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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