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1997修正)

  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首长对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组织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十条 行政机关对受其委托的组织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指导和监督的责任。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对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应通过各种途径和各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宣传。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询问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有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给予解答的义务。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应定期开展业务培训。
  新进入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必须接受执法工作业务培训,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掌握必备的业务知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机关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执法工作规则,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高效、有序。
  行政机关应建立必要的执法监督手段,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地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应依法查处。不得推诿、放弃执法职权,不得超越职权或滥施处罚。
  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事项,应依法办理,不得无故拖延或以权谋私。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执法工作中,应制作统一的文书格式,建立档案;做好统计和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必须遵循下列守则:
  (一)忠于职守,依法执行职务;
  (二)清正廉洁,不以职权谋取私利;
  (三)着装整洁,仪表端正,文明执法;
  (四)接受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三章 行政机关执法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出示表明其身份或者执行此项公务的专用证件;凡有统一制式服装或证章的,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证章。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公开进行,接受群众监督。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