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条例(1997修改)

  (二)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依法自主经营;
  (三)依法雇请帮手、招收学徒,辞退帮手、学徒;
  (四)提出变更、停业、歇业申请;
  (五)依法订立、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六)依法申请取得专利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广告宣传;
  (八)凭营业执照雕刻营业用章、合同用章;
  (九)自行制定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属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的除外;
  (十)依法自主决定劳动报酬和收入分配;
  (十一)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帐户,申请贷款;
  (十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有权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个体工商户专业技术职称,应当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同等对待。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项目外,个体工商户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收费、罚款、摊派,并可以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申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合法使用的经营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给予补偿和安置。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二)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向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验照手续;
  (三)依法纳税;
  (四)按时缴纳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五)履行合同;
  (六)明码标价,亮照经营;
  (七)服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雇请帮手、招收学徒,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事项。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请的帮手、招收的学徒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