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5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5日)修正*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哈尔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等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5日)废止哈尔滨市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管理条例
(1996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8年2月12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管理,预防生猪疫病,防止病害肉流入市场,保障人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管理。
第三条 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管理,应当坚持科学饲养、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畜牧兽医、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猪屠宰、加工、冷藏行业的监督管理;
(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猪饲养、防疫、检疫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猪屠宰厂和生猪肉(以下简称生肉)流通环节的卫生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