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管理条例(1998修改)[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5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5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哈尔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等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5日)废止

哈尔滨市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管理条例
 (1996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8年2月12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管理,预防生猪疫病,防止病害肉流入市场,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管理。
  第三条 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管理,应当坚持科学饲养、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畜牧兽医、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猪屠宰、加工、冷藏行业的监督管理;
  (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猪饲养、防疫、检疫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猪屠宰厂和生猪肉(以下简称生肉)流通环节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