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防雹作业期间,防雹站每门高炮存放炮弹不得超过二百发,并在弹药库内存放。防雹作业期结束后,应当将剩余的炮弹送当地武装部门或公安部门批准的专用库房储存。
第十九条 对变质、失效、哑炮炮弹和从两米以上高度掉落的炮弹,应当及时通知公安部门按规定销毁。
第四章 炮手管理
第二十条 每门防雹高炮配备炮手五人,其中班长一人。
第二十一条 设置防雹站的乡(镇)人民政府招聘炮手应当参照义务兵标准,优先招聘高炮复员退伍军人。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聘用的炮手签订合同,班长的聘用合同期一般为三年。
第二十二条 炮手应当经县(市)人工影响天气机构培训合格,领取《防雹炮手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三条 防雹作业期间,炮手应当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防雹作业期间,炮手的收入应当不低于上年当年农民年人均收入的百分之一百二十,班长的收入应当高于炮手收入的百分之十五。
非防雹作业期间,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扶持防雹站开展多种经营,妥善安置炮手的工作和生活。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工影响天气机构的规定向炮手发放必备的作业保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 防雹作业期间,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炮手办理人身保险。
第五章 防雹作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防雹作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出现雹云形成的天气过程。
(二)有经批准使用的空域。
(三)高炮技术状态良好,炮弹符合技术标准。
(四)完成高炮周围三十米内的地面保护。
第二十八条 炮手应当准确识别雹云,及时请示作业空域进行防雹作业。
第二十九条 防雹作业时,高炮发生故障应当立即停止使用。